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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6-04-26 16:24  文章来源:沧州市孟村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下列优惠政策:

  一、准入优惠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他领域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申办民营企业。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并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2、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条件审批并上报的项目,有关部门须限期办结,并联审批。凡不需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对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工商部门可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一般个体工商户和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3、放宽投资方式和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数额以上部分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外,允许作价占注册资本的40%。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名称可直接冠用“沧州市”名称,原冠有县名称的,可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其中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类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私营企业名称可以冠“河北”二字。对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均可注册登记为企业集团。   二、土地优惠政策

  4、经有关部门审核,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县政府元偿提供土地50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县政府应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除;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县政府应得出让金8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应得出让金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土地使用证。

  5、租赁土地的,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不再收取费用。

  6、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凡在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无偿提出建设用地50亩;投资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按每亩不高于1.8万元的价格供应。租赁土地的,租金每亩每年600元,国土部门免费办理用地手续。

  7、对特大项目和被省以上认定的高科技生产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特事特办,予以最大程度的优惠。

  8、对投资房地产、餐饮、娱乐、旅招业、流通业等商业项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9、对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可先开工建设,在建设期内,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按临时占地对待和收取临时占地费。   10、加大对转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凡转制企业生产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仍为划拨土地的,经转制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免收土地出让金等一切费用。

  三、收费优惠政策

  11、规范执法行为。设立民营经济集聚发展管委会,对工业规划区内和2002年底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10万元),实行收费明示卡制度,每季集中收取各种规费。工业规划区内的企业,由管委会“扎口”管理,统一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企收费、检查、审计、或查封、冻结银行账户。

  12、工业规划区内、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后,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13、对各部门的涉企收费标准,其收取范围、额度等须报经县政府核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14、严禁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违反规定干扰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四、税收优惠政策

  15、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技术转让费等支出,以及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允许在税前列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新办民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报县政府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7、对一般纳税人采取规范的增值税结算征收方式,按照月结算申报纳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定额征收,科学划分定额等级,按月调整完善,确保税收的合理负担。

  18、调动县内投资者上项目的积极性。新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享受纳税人奖励政策。

  五、融资优惠政策

  19、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从2004年开始,每年县财政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为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贴息。

  20、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每年用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与民营经济占全县GDP的比重相匹配。

  21、客观公正地评估民营企业的贷款风险,简化程序,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作贷款抵押。

  六、出口优惠政策

  22、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具备条件的民营出口企业,由外经贸局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证件,使更多的企业具备直接出口创汇的条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鼓励民营企业与县外客商进行合资合作。

  23、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具体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税额。

  24、县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对优质外经贸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25、减化出口核销手续,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建立进口付汇备查处理机制,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由目前的90天,改为180天。

  26、为出口创汇进行补贴。除省市补贴外,企业每直接出口创汇1美元(海关统计数字),由县财政补贴人民币0.1元。由出口单位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定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

  27、积极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创汇大户。对当年直接出口创汇达到50万美元、8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以上的企业,为有功人员颁发“出口创汇奖”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现金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当年直接出口创汇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为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安排工作。

  七、其他优惠政策

  28、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在省政府奖励30万元,市政府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奖励8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在市政府奖励8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奖励5万元。同时,积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向专、精、优、特方向发展。

  29、对投资新办生产加工项目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变压器以上(不含变压器)的电力设施,由电力部门无偿安装到位。

  30、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总额超2000万元的企业,公安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其内部设立民警值班室,并派驻1—2名公安干警负责保护并支持企业发展。

  31、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对运输涉及弯头管件、扣件、牛羊等特色产业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免检;有违章行为的车辆,原则上以警示教育为主,无特殊情况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3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3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实行制度、技术和管理创新,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科企联姻,民营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允许按有关规定分期摊入生产成本。

  3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经县政府批准,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自主向社会选择3名本科以上学历或具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企业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总额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自主选择5名本科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企业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以上人员学历、职称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企业聘用期间除企业给予劳动报酬外,另由县财政按公务员待遇发放工资,组织关系隶属县人才中心。

  35、对于固定资产投入超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300万元的民营企业,县政府将优先安排企业厂长(经理)子女就业。

  36、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在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民营企业者的比例,为民营企业者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37、上列投资及纳税额度经有关部门核定后兑现相关政策。

  八、本规定由县项目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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